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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7 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度偵字第18061 號」;
事實及理由欄內犯罪事實關於犯罪時間「民國106 年10月3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7 年10月3 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偵查案號之記載,誤載為「107 年度偵字第17341 號」、事實及理由欄內犯罪事實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誤載為「民國106 年10月3 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關於偵查案號、犯罪時間,茲分別更正為「107 年度偵字第18061 號」、「民國107 年10月3 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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