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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崴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崴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本院審酌下列事項為量刑之依據,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㈠、被告吐氣之酒精濃度數值達每公升0.95毫克。
㈡、被告酒後駕駛自小客車所行駛之道路為市區道路,肇事自撞消防栓與電線桿致自己受傷。
㈢、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酒後駕車之事實。
㈣、被告前有1次酒駕前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9年6月7日以99年度士交簡字第13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萬元確定。
㈤、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221號
被 告 石崴騰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石鎮嘉)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 2
居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崴騰於民國108年1月27日23時許,在臺南市麻豆區麻善大橋附近之小吃店,飲用威士忌酒後,仍於翌日(即28日)0時10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欲返回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現居地。
嗣於該日0時27分許,行經臺南市○○區○○里○○○000號前時,不慎自撞路旁電線桿,經送往麻豆新樓醫院急救,警方獲報前往醫院處理,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並於該日1時34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崴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照片15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另請審酌被告前於99年間有公共危險案件,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不知警惕,罔顧自己及公眾行人往來之安全,再次酒後駕車上路,請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 慶 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 貞 慧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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