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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肖萍
被 告 張大江
上列被告張大江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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