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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許哲豪
被 告 何明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45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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