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附民原告 屈蘭陳
附民被告 藩順天
上列被告藩順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