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簡附民,34,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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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附民原告 屈蘭陳


附民被告 藩順天



上列被告藩順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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