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簡附民,45,2019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蘇燕磯
被 告 鄭宇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八年度交簡字第七六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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