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重附民,13,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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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附民 原告 王明煌

王明吉
王月嬌
陳王月鳳

附民 被告 顏聖祐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錫鎮
林良玲
上列被告顏聖祐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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