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交重附民,30,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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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魏文杰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被 告 林全益 生前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南吉汽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6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林全益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因被告林全益死亡,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61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魏文杰對被告林全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至原告主張被告南吉汽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林全益之犯罪行為,依法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及就其等之假執行聲請等部分,因被告林全益部分業經駁回,此部分因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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