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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附民原告 劉振宗
附民原告 張淑芬
前列劉振宗、張淑芬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盈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附民被告 王鏘翔
附民被告 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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