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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陳信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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