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余穎杰於民國106年9月1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 參、論罪科刑部分:
-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 二、故核被告余穎杰如附表一編號1至161所示各次犯行,均係
- 三、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 四、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
- 五、被告余穎杰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
- 六、減輕事由之說明:
- (一)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二)又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
- 七、爰審酌被告余穎杰年輕力壯,卻未能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
- 八、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之理由:
- (一)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
- (二)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二者雖均具有干預
- (三)查被告余穎杰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所宣告之罪名係刑
- 九、沒收部分:
-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 (二)被告余穎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外務收款回來的錢交
-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由被告余穎杰持用,並供其為本
-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熏蕎與共犯余穎杰於106年9月間,
-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丁熏蕎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共犯余穎杰
- 肆、經查:
- 一、共犯余穎杰除於106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中曾提及:「我要
- 二、再者,扣押物編號34iPhone手機中「瘋女」與「數位技術」
- 三、是以,公訴人就被告丁熏蕎涉犯此部分犯行,除共犯余穎杰
- 伍、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丁熏蕎之上開犯行所舉之證據,於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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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穎杰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丁熏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72 號、107 年度偵字第8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穎杰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壹佰陸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熏蕎無罪。
事 實
一、余穎杰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偉」、「阿彥」、「B 仔」等成年男子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跨境詐騙資金流分工集團(俗稱「水房」),並以其居住之臺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住處做為水房機房(代號為「火速提領」),且與「阿偉」約定,於其參與本件水房期間,「阿偉」應給付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之月薪及若干獎金做為報酬。
嗣余穎杰於本件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存續期間,與「阿偉」、「B 仔」及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各別犯意聯絡,由「阿偉」先向負責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之人頭帳戶商(俗稱「車商」)購買人頭大陸銀聯卡後交與余穎杰,再由余穎杰於每日上午8 時許以網路銀行確認該等人頭大陸銀聯卡可以正常提領後,即透過SKYPE 通訊軟體將該等大陸銀聯卡之帳號告知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供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再由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106 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21日止,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不詳成年民眾詐騙得手,該等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隨即以SKYPE 通訊軟體聯繫余穎杰,由余穎杰透過網路銀行確認款項已匯入後,旋以網路銀行操作,將該等詐得款項轉匯入其他人頭大陸銀聯卡,再充值至地下匯兌平台,地下匯兌業者再將款項轉匯至余穎杰指定之臺灣人頭帳戶後,由余穎杰以SKYPE 通訊軟體指揮水房外務「B 仔」與地下匯兌業者面交取款,再轉交「阿偉」,「B 仔」於上開時間合計向地下匯兌業者收取44,211,089元。
嗣經警於106 年12月26日10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同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余穎杰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余穎杰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穎杰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被告余穎杰記載自106 年9 月至12月間經營「火速提領」水房之詳細帳目1 份、扣案8G隨身碟內儲存「記帳表.ods」、「11月支出表.ods」、「1129.ods」、「支出表.ods」、「1201.ods」、「1209.ods」、「1208.ods」、「1211.ods」、「1213.ods」、「1214.ods」、「1219.ods 」檔案資料影本各1 張、本院106 年度聲搜字第1167號搜索票1 紙、扣押物品照片35張及人頭金融帳戶資料24份在卷(詳本院卷第90頁至第186 頁、高市警刑大偵14字第00000000000 號偵查卷宗〈以下簡稱警一卷〉第99頁至第109 頁、第117 頁、第129 頁至第139 頁、第143 頁至第189 頁)可按,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余穎杰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余穎杰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余穎杰於本件行為(被告於106年9 月1 日加入前述犯罪組織)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於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5 日起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原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修正後該條文則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上開修正將犯罪組織之成立要件,由「持續性及牟利性」修正為「持續性或牟利性」,顯然係將犯罪組織之定義擴張。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並未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被告余穎杰行為時即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
而被告余穎杰於106 年9 月1 日起加入本件跨境詐騙資金流分工集團,迄至同年12月26日為警搜索時止,被告余穎杰始終未脫離該集團之指揮,該集團顯具有持續性,且該集團內之被告余穎杰、「阿偉」、「阿彥」、「B 仔」各司其職,分別處理與詐欺機房聯繫、購買人頭金融帳戶、洗錢、與地下匯兌業者聯繫、收款等事宜,此經被告余穎杰於準備程序時供述(詳本院卷第69頁)甚詳,足見本案詐欺水房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並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所定之「犯罪組織」無疑。
又本案詐欺組織成員係由三人以上組成,亦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第339條詐欺罪」之加重要件。
二、故核被告余穎杰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1 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另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余穎杰參與從事詐欺贓款轉帳水房之犯罪組織,並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集團合作,提供人頭金融帳戶、分擔將詐欺贓款經由地下匯兌匯回臺灣,並指揮水房其他成員向地下匯兌業者收取贓款項等任務,對於各詐欺集團確保詐欺所得,具有關鍵性及重要性,被告余穎杰雖未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全部行為階段,然其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集團間既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1 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
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1 罪。
又刑法上1 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
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1 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
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
又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
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1 參與組織行為,侵害1 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被告余穎杰除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罪外,並未有其他加重詐欺取財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可知被告余穎杰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屬其加入前述犯罪組織後之首次犯行。
據此,被告余穎杰為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加重詐欺之犯行,同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余穎杰所參與之犯罪組織行為,與其加入犯罪組織後之首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 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而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
五、被告余穎杰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至161 號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余穎杰所犯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與各個不同之詐欺機房合作,且各行為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余穎杰之辯護人辯護稱:應以機房數認定罪數,本件總共有21間機房,應論以21罪云云(詳本院卷第221 頁),委無足採。
六、減輕事由之說明:
(一)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余穎杰參與從事詐欺贓款轉帳水房之犯罪組織,並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集團合作,提供人頭金融帳戶、分擔將詐欺贓款經由地下匯兌匯回臺灣,並指揮水房其他成員向地下匯兌業者收取贓款等任務,對於各詐欺集團確保詐欺所得,具有關鍵性及重要性,客觀上難認被告余穎杰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和免除其刑之餘地。
(二)又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余穎杰就本案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是其就所犯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依上開規定原均應減輕其刑,然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余穎杰就附表一編號1 至161 所示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自不容再行割裂適用上開規定,然就被告余穎杰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余穎杰年輕力壯,卻未能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本案詐欺水房,並與附表一所示詐欺集團合作而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使無辜之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受騙,被告余穎杰所為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之侵害,更間接破壞社會長久以來所建立之互信機制與基礎,使人與人間充滿不信任、猜忌與懷疑,所為應予責難,復審酌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集團獲利至鉅,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非微,被告余穎杰因本案詐欺犯行詐得之款項數額,暨及參與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擔負之角色及分工、參與犯罪組織之時間、獲利多寡,及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承目前大學休學中之智識程度,須扶養母親,在平面研磨工廠任職,月薪約3 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本院卷第407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本院考量被告余穎杰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之次數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其等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復審酌被告余穎杰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次數、參與程度、就犯罪事實坦承犯行之態度、對於社會之總體危害程度及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等情,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八、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之理由:
(一)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犯罪組織者,應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528 號解釋尚不違憲;
嗣該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二次修正,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人,於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惟同條第3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 年。
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 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二者雖均具有干預人民自由基本權之性質,而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惟所肩負之任務,並不相同。
刑罰置重於對犯罪之應報,以回應人類理性當然之要求,滿足社會公平正義之情感,係審酌過去行為已發生之惡害,須謹守罪責原則;
保安處分側重在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則係考量將來行為人可能之危險性,須注意手段合目的性,係刑罰之補充。
尤其,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針對嚴重職業性犯罪、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三)查被告余穎杰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所宣告之罪名係刑法之加重詐欺罪,此部分與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已如前述。
惟依被告余穎杰參與詐欺水房之運作模式,係與各詐欺集團合作,並負責洗錢之工作,獨立性不高,又被告余穎杰在本案前,並無有關犯罪組織或詐欺機房之前科紀錄,且被告余穎杰於本案行為時係大學在學中,自陳前從事平面研磨工作,因薪水太少,經友人介紹始參與水房工作(詳本院106 年度聲羈字第336 號卷第9 頁反面至第10頁、第11頁),被告余穎杰顯非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再參以被告余穎杰坦承全部犯行,信經此偵、審及後續執行程序,已足使其記取教訓,難認有基於特別預防或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而施以強制工作之理由,揆諸前開裁定意旨,本院因認對被告余穎杰所犯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為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應已足收教化及預防、矯治之目的,尚無宣告令予強制工作之必要,以符比例原則。
九、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 年8 月11日之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等見解。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合先敘明。
(二)被告余穎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外務收款回來的錢交給老闆『阿偉』,不是交給我」、「表格裡面的『退% 』是我的獎金,就是我所說的3%的獲利,3%是我大略講的數字,實際上以表格中記載為準」、「表格中『哥』、『可樂』都是我,當初我跟偉哥表示要退錢給『可樂』跟『哥』,是因為我不想讓偉哥知道這筆錢也是我自己賺的,但實際上都是我。
所以只要是在表格『退% 』這欄位內的,不論如何記載都是我的獎金」、「表格內『退% 』欄位內並無任何數字的記載就是沒有獎金」、「『哥』、『芭樂』、『可樂』、『我』都是代表我運作詐欺水房的獎金」、「月薪3 萬元」、「只領了9 月到11月的月薪,12月還沒有領」等語(詳本院卷第69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警一卷第70頁、第69頁、本院卷第297 頁),準此可知被告余穎杰參與詐欺水房之運作僅領取月薪及若干獎金,水房外務收取之現款均交付「偉哥」,此外,復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余穎杰對附表一「總額」欄所示之詐得款項與所屬詐騙水房集團成員間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如將詐騙集團犯罪所得之詐騙金額,全由被告余穎杰負擔,將之宣告沒收,或予追徵價額,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至被告余穎杰雖曾與「阿偉」約定就其所經手金額獲取3%之獎金,然其自承3%只是大略的數字,實際係以水房帳目表格之記載為準,而依據被告余穎杰所記載之水房帳目表格之記載,被告余穎杰本案之犯罪所得總計為265,400 元(計算式:附表一「退% 」欄所記載之獎金加總共175,400 元;
9 月至11月每月3 萬元之月薪加總共90,000元,合計共265,400 元),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暨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由被告余穎杰持用,並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此經被告余穎杰於警詢時陳述(詳警一卷第66頁至第67頁)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扣案之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雖係被告余穎杰所有之物,惟其於警詢時陳稱:並未使用於本案犯罪等語(詳警一卷第67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手機與被告余穎杰本案犯行有關,自不予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不明白色粉末渣亦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扣案之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雖係供被告余穎杰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並非被告余穎杰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余穎杰供述(詳警一卷第63頁)在卷,爰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熏蕎與共犯余穎杰於106 年9 月間,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阿彥」、「B 仔」等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所操縱、主持、指揮,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從事將該詐欺犯罪組織所詐得款項,以代號「火速提領」水房做資金流向分工之洗錢工作,並與「阿偉」約定每月可領月薪3 萬元及經手之款項3%,本案水房運作模式如前開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欄一所述,被告丁熏蕎與余穎杰共同以上揭方式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洗錢等犯行,因認被告丁熏蕎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如此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目的係以補強證據以擔保被告自白之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雖所補強者,並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又共同正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同正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同正犯犯罪事實之認定,亦即尚須其他補強證據予以佐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299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丁熏蕎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共犯余穎杰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丁熏蕎之供述、扣押物編號00iPhone手機內skype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丁熏蕎堅決否認有為前揭犯行,辯稱:伊僅有幫余穎杰轉帳給他媽媽,其餘與伊無關,扣押物編號34iPhone雖係伊所使用之手機,但余穎杰也會借去使用等語。
肆、經查:
一、共犯余穎杰除於106 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中曾提及:「我要坦承扣押物編號34iPhone手機並不是我使用的,是丁熏蕎在使用」、「SKYPE 『林喇機』是丁熏蕎的朋友,他們有以SKYPE 談話」、「SKYPE 『瘋女』與SKYPE 『林喇機』在談詐欺水房及詐欺系統商的內容我無法回答,要問丁熏蕎」等語(詳警一卷第68頁至第69頁)外,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述:「曾向丁熏蕎借用扣押物編號34iPhone手機使用」等語一致,其於106 年12月27日警詢時陳述:「這手機是我在使用,可是我不知道裡面SKYPE 的帳號」、「我要翻供,手機是我在使用的」、「手機內SKYPE 『瘋女』帳號,是我請丁熏蕎幫我申請給我使用的,經我檢視『瘋女』及『數位技術』的談話內容,應該是談我是詐欺水房,而數位技術是詐欺系統商相互配合詐欺工作的內容」、「我真的有用這支手機的SKYPE 」等語(詳警一卷第68頁至第69頁);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扣押物編號34號手機我會說是我的工作機,是因為我有拿它使用過,手機的SKYPE 不像電腦一樣可開兩個帳號,我那時候需要用兩個SKYPE 跟兩組人講話,才借用丁熏蕎的手機」、「丁熏蕎沒有幫我的詐騙集團老闆做事」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72 號偵查卷〈以下簡稱偵二卷〉第12頁);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扣押物編號34之手機是我在使用的,手機門號是丁熏蕎的,因為手機不夠,老闆偉哥叫我再辦一個SKYPE 帳號,我就跟丁熏蕎借這支手機來用」、「丁熏蕎沒有跟我一起做水房,也不是集團的人」、「林喇機與丁熏蕎不是朋友」、「手機裡面的SKYPE 軟體是我在使用,丁熏蕎沒有使用SKYPE功能,SKYPE 帳號『瘋女』是我,丁熏蕎沒有使用『瘋女』這帳號」、「是我以『瘋女』與『林喇機』對話」、「『林喇機』說的『老闆娘』是我」等語(詳本院卷第255 頁、第258 頁、第261 頁、第264 頁、第270 頁至第272 頁),共犯余穎杰就扣押物編號34iPhone手機是否為被告丁熏蕎所使用,及係被告丁熏蕎以SKYPE 帳號「瘋女」與「林喇機」對話乙節,前後所述不一,難謂無瑕疵可指,是扣押物編號00iPhone手機是否係被告丁熏蕎個人使用及該支手機內SKYPE帳號『瘋女』是否係被告丁熏蕎,均非無疑。
二、再者,扣押物編號34iPhone手機中「瘋女」與「數位技術」於106 年12月9 日之對話紀錄內容(詳警一卷第45頁),雙方僅有簡單交談,由對話內容實無從知悉「瘋女」係被告丁熏蕎。
另由「瘋女」與「林喇機」之對話紀錄中,「林喇機」固提及「男人比較重要啦」、「謝謝老闆娘」、「老闆娘在嗎」等語(詳警一卷第46頁至第48頁),自上開對話內容觀之,「瘋女」似為女性,然詐欺集團成員為掩飾真實身份,而以與其真實身份不符之代號自稱,亦合常情,是共犯余穎杰供稱:伊係代號「瘋女」等語,亦非全然不可採信,從而,自難僅以此具女性特質之代號「瘋女」,即遽認「瘋女」即為被告丁熏蕎。
三、是以,公訴人就被告丁熏蕎涉犯此部分犯行,除共犯余穎杰有瑕疵之指訴外,尚乏其他補強證據可資為憑,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即不得僅以共犯余穎杰於警詢時之指述為被告丁熏蕎不利之認定。
伍、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丁熏蕎之上開犯行所舉之證據,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確信被告丁熏蕎確有參與前揭犯行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丁熏蕎之認定。
此外,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熏蕎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犯行,被告丁熏蕎被指涉犯前揭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自應對其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水房之運作日│有詐騙既遂之│【總額】:詐欺機房詐得│【退% 】:被│ 罪名及宣告刑 │
│ │ │詐欺機房名稱│之金額 │告獲利之金額│ │
│ │ │ ├─────┬─────┤(新臺幣) │ │
│ │ │ │人民幣 │新臺幣 │ │ │
│ │ │ ├─────┤ │ │ │
│ │ │ │匯率 │ │ │ │
├──┼──────┼──────┼─────┼─────┼──────┼──────────────┤
│1 │9月1日 │金鼎 │73,300 │328,38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4.48 │ │ │ │
├──┼──────┼──────┼─────┼─────┤ ├──────────────┤
│2 │9月1日 │水靈 │134,300 │601,66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8 │ │ │ │
├──┼──────┼──────┼─────┼─────┼──────┼──────────────┤
│3 │9月2日 │金鼎 │87,000 │389,76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8 │ │ │ │
├──┼──────┼──────┼─────┼─────┼──────┼──────────────┤
│4 │9月3日 │金鼎 │113,000 │506,24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8 │ │ │ │
├──┼──────┼──────┼─────┼─────┤ ├──────────────┤
│5 │9月3日 │五福 │3,400 │15,23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8 │ │ │ │
├──┼──────┼──────┼─────┼─────┤ ├──────────────┤
│6 │9月3日 │水靈 │331,700 │1,486,016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4.48 │ │ │ │
├──┼──────┼──────┼─────┼─────┼──────┼──────────────┤
│7 │9月6日 │金牌 │397,000 │1,786,500 │27,8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4.5 │ │ │ │
├──┼──────┼──────┼─────┼─────┤ ├──────────────┤
│8 │9月6日 │真有力 │419,500 │1,887,75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4.5 │ │ │ │
├──┼──────┼──────┼─────┼─────┤ ├──────────────┤
│9 │9月6日 │水靈 │555,300 │2,498,85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4.5 │ │ │ │
├──┼──────┼──────┼─────┼─────┤ ├──────────────┤
│10 │9月6日 │水靈 │50,100 │225,45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 │ │ │ │
├──┼──────┼──────┼─────┼─────┼──────┼──────────────┤
│11 │9月7日 │金牌 │321,900 │1,454,988 │7,3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4.52 │ │ │ │
├──┼──────┼──────┼─────┼─────┤ ├──────────────┤
│12 │9月7日 │五福 │50,000 │226,0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2 │ │ │ │
├──┼──────┼──────┼─────┼─────┤ ├──────────────┤
│13 │9月7日 │七色 │5,500 │24,86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2 │ │ │ │
├──┼──────┼──────┼─────┼─────┤ ├──────────────┤
│14 │9月7日 │水靈 │67,000 │302,84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2 │ │ │ │
├──┼──────┼──────┼─────┼─────┼──────┼──────────────┤
│15 │9月8日 │金鼎 │299,000 │1,357,46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4.54 │ │ │ │
├──┼──────┼──────┼─────┼─────┼──────┼──────────────┤
│16 │9月9日 │金鼎 │50,000 │227,000 │5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4 │ │ │ │
├──┼──────┼──────┼─────┼─────┤ ├──────────────┤
│17 │9月9日 │魚兒 │38,000 │172,52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4 │ │ │ │
├──┼──────┼──────┼─────┼─────┤ ├──────────────┤
│18 │9月9日 │金牌 │22,100 │100,33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4 │ │ │ │
├──┼──────┼──────┼─────┼─────┤ ├──────────────┤
│19 │9月9日 │成吉思汗 │19,800 │89,89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4 │ │ │ │
├──┼──────┼──────┼─────┼─────┼──────┼──────────────┤
│20 │9月10日 │金鼎 │2,000 │9,080 │1,0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4 │ │ │ │
├──┼──────┼──────┼─────┼─────┤ ├──────────────┤
│21 │9月10日 │金牌 │46,100 │209,29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4 │ │ │ │
├──┼──────┼──────┼─────┼─────┼──────┼──────────────┤
│22 │9月11日 │金牌 │5,000 │22,450 │1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23 │9月12日 │魚兒 │13,100 │58,819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24 │9月13日 │五福 │80,900 │364,05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 │ │ │ │
├──┼──────┼──────┼─────┼─────┤ ├──────────────┤
│25 │9月13日 │魚兒 │8,800 │39,6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 │ │ │ │
├──┼──────┼──────┼─────┼─────┤ ├──────────────┤
│26 │9月13日 │七色 │5,700 │25,65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 │ │ │ │
├──┼──────┼──────┼─────┼─────┤ ├──────────────┤
│27 │9月13日 │金牌 │191,000 │857,59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9 │ │ │ │
├──┼──────┼──────┼─────┼─────┼──────┼──────────────┤
│28 │9月14日 │魚兒 │6,100 │27,389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
│29 │9月14日 │七色 │2,400 │10,776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
│30 │9月14日 │日日上進 │17,900 │80,371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31 │9月15日 │魚兒 │2,300 │10,327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
│32 │9月15日 │七色 │22,500 │101,02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
│33 │9月15日 │水靈宮 │372,600 │1,672,97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4.49 │ │ │ │
├──┼──────┼──────┼─────┼─────┤ ├──────────────┤
│34 │9月15日 │日日上進 │157,800 │708,52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9 │ │ │ │
├──┼──────┼──────┼─────┼─────┼──────┼──────────────┤
│35 │9月16日 │魚兒 │3,800 │17,06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36 │9月18日 │五福 │17,000 │76,33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9 │ │ │ │
├──┼──────┼──────┼─────┼─────┼──────┼──────────────┤
│37 │9月20日 │金鼎 │115,000 │51,52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8 │ │ │ │
├──┼──────┼──────┼─────┼─────┤ ├──────────────┤
│38 │9月20日 │水靈 │437,400 │1,959,55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4.48 │ │ │ │
├──┼──────┼──────┼─────┼─────┼──────┼──────────────┤
│39 │9月21日 │金鼎 │71,900 │322,11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8 │ │ │ │
├──┼──────┼──────┼─────┼─────┤ ├──────────────┤
│40 │9月21日 │日日上進 │26,300 │117.82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8 │ │ │ │
├──┼──────┼──────┼─────┼─────┼──────┼──────────────┤
│41 │9月23日 │金鼎 │22,800 │102,14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8 │ │ │ │
├──┼──────┼──────┼─────┼─────┤ ├──────────────┤
│42 │9月23日 │金鼎 │134,000 │600,32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8 │ │ │ │
├──┼──────┼──────┼─────┼─────┤ ├──────────────┤
│43 │9月23日 │七色 │1,300 │5,82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8 │ │ │ │
├──┼──────┼──────┼─────┼─────┼──────┼──────────────┤
│44 │9月24日 │七色 │7,900 │35,39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8 │ │ │ │
├──┼──────┼──────┼─────┼─────┼──────┼──────────────┤
│45 │9月25日 │水靈 │5,000 │22,3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46 │9月26日 │好運到 │400 │1,78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47 │9月27日 │五福 │5,000 │22,3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
│48 │9月27日 │好運到 │2,100 │9,366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49 │9月28日 │好運到 │132,300 │588,73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5 │ │ │ │
├──┼──────┼──────┼─────┼─────┼──────┼──────────────┤
│50 │9月29日 │好運到 │40,600 │181,076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51 │9月30日 │金鼎 │44,500 │198,02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52 │10月7日 │好運到 │3,000 │13,38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53 │10月8日 │好運到 │10,000 │44,6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54 │10月9日 │金鼎 │97,200 │433,51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55 │10月10日 │金鼎 │5,000 │22,3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
│56 │10月10日 │一凡風順 │13,000 │57,98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57 │10月11日 │金鼎 │2,500 │11,22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
│58 │10月11日 │奔跑吧兄弟 │29,100 │131,53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52 │ │ │ │
├──┼──────┼──────┼─────┼─────┤ ├──────────────┤
│59 │10月11日 │好運來 │24,900 │111,801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60 │10月13日 │奔跑吧兄弟 │49,400 │221,806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61 │10月14日 │奔跑吧兄弟 │1,400 │6,286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
│62 │10月14日 │好運來 │10,500 │47,14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9 │ │ │ │
├──┼──────┼──────┼─────┼─────┼──────┼──────────────┤
│63 │10月22日 │萬象 │3,800 │169,86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7 │ │ │ │
├──┼──────┼──────┼─────┼─────┼──────┼──────────────┤
│64 │10月23日 │萬象 │20,700 │92,32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65 │10月25日 │海洋 │20,000 │89,0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
│66 │10月25日 │拖啦庫 │86,500 │384,92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
│67 │10月25日 │拖啦庫 │66,600 │296,37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68 │10月26日 │真有力 │18,100 │80,545 │8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69 │10月27日 │一凡風順 │46,400 │206,48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
│70 │10月27日 │好運來 │14,900 │66,30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71 │10月28日 │好運來 │5,900 │26,25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72 │10月29日 │好運來 │12,800 │56,96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73 │10月30日 │真有力 │100 │44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74 │11月1日 │真有力 │100,000 │446,000 │45,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75 │11月2日 │奔跑吧兄弟 │9,200 │41,12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7 │ │ │ │
├──┼──────┼──────┼─────┼─────┼──────┼──────────────┤
│76 │11月3日 │真有力 │53,200 │236,740 │2,4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77 │11月5日 │萬象歸真 │4,200 │18,69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78 │11月5日 │好運來 │30,000 │133,5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79 │11月6日 │好運來 │10,000 │44,5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80 │11月7日 │真有力 │122,800 │546,460 │5,5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5 │ │ │ │
├──┼──────┼──────┼─────┼─────┤ ├──────────────┤
│81 │11月7日 │好運來 │8,900 │39,60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82 │11月8日 │真有力 │45,000 │199,800 │5,0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83 │11月8日 │金牌 │136,700 │606,948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4 │ │ │ │
├──┼──────┼──────┼─────┼─────┼──────┼──────────────┤
│84 │11月9日 │真有力 │100,400 │445,776 │4,5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85 │11月9日 │一帆風順 │60,000 │266,4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86 │11月9日 │好運來 │4,700 │20,868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87 │11月10日 │真有力 │8,700 │38,541 │4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88 │11月10日 │好運來 │10,300 │45,629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89 │11月10日 │奔跑過車 │8,600 │38,18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90 │11月11日 │真有力 │47,000 │208,210 │3,8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91 │11月11日 │王者榮耀 │38,600 │170,998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92 │11月11日 │奔跑兄弟過 │49,600 │219,728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車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93 │11月11日 │好運來 │4,000 │17,72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94 │11月12日 │真有力 │64,000 │283,520 │2,8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95 │11月13日 │王者榮耀 │70,000 │310,800 │3,1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96 │11月15日 │王者榮耀 │1,000 │4,44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97 │11月16日 │往者榮耀 │21,700 │96,348 │1,0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98 │11月16日 │奔跑兄弟過 │10,400 │46,176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車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99 │11月16日 │好運來 │2,000 │8,88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00 │11月17日 │真有力 │27,700 │122,711 │1,8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01 │11月17日 │王者榮耀 │14,300 │63,349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02 │11月17日 │奔跑兄弟過車│10,000 │44,3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03 │11月17日 │好運來 │30,000 │132,9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04 │11月18日 │王者榮耀 │18,400 │81,512 │1,9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05 │11月18日 │金牌 │50,200 │222,386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06 │11月18日 │海洋 │100,000 │443,0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07 │11月18日 │好運來 │92,900 │411,547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08 │11月19日 │大亨金元 │19,800 │87,71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09 │11月20日 │真有力 │250000 │1,107,500 │11,6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4.43 │ │ │ │
├──┼──────┼──────┼─────┼─────┤ ├──────────────┤
│110 │11月20日 │王者榮耀 │11,500 │50,94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11 │11月20日 │拖拉酷 │20,000 │88,6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12 │11月20日 │好運來 │38,600 │170,998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13 │11月21日 │王者榮耀 │4,900 │21,658 │2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2 │ │ │ │
├──┼──────┼──────┼─────┼─────┤ ├──────────────┤
│114 │11月21日 │海洋 │11,800 │52,156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2 │ │ │ │
├──┼──────┼──────┼─────┼─────┤ ├──────────────┤
│115 │11月21日 │好運來 │1,100 │4,86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2 │ │ │ │
├──┼──────┼──────┼─────┼─────┼──────┼──────────────┤
│116 │11月22日 │真有力 │2,000 │8,88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17 │11月22日 │拖拉酷 │144,000 │639,36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4 │ │ │ │
├──┼──────┼──────┼─────┼─────┼──────┼──────────────┤
│118 │11月23日 │真有力 │25,000 │111,250 │2,0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
│119 │11月23日 │王者榮耀 │20,100 │89,44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
│120 │11月23日 │拖拉酷 │90,000 │400,5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5 │ │ │ │
├──┼──────┼──────┼─────┼─────┤ ├──────────────┤
│121 │11月23日 │海洋 │150000 │667,5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5 │ │ │ │
├──┼──────┼──────┼─────┼─────┼──────┼──────────────┤
│122 │11月24日 │王者榮耀 │49,300 │218,892 │2,2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123 │11月24日 │大亨今元 │14,000 │62,16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124 │11月24日 │奔跑過車 │17,000 │75,48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25 │11月25日 │王者榮耀 │39,400 │174,936 │1,7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126 │11月25日 │有衝進 │20,000 │88,8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27 │11月26日 │真有力 │4,500 │19,980 │6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128 │11月26日 │王者榮耀 │3,100 │13,76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29 │11月27日 │真有力 │51,000 │226,440 │2,3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130 │11月27日 │王者榮耀 │23,500 │104,34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31 │11月28日 │真有力 │250,000 │1,110,000 │13,6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4.44 │ │ │ │
├──┼──────┼──────┼─────┼─────┤ ├──────────────┤
│132 │11月28日 │王者榮耀 │55,600 │246,86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133 │11月28日 │神乎奇技 │16,600 │73,70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34 │11月29日 │真有力 │195,300 │876,132 │8,7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4 │ │ │ │
├──┼──────┼──────┼─────┼─────┼──────┼──────────────┤
│135 │11月30日 │真有力 │25,300 │112,079 │1,1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36 │12月1日 │真有力 │141,300 │627,372 │7,0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4.44 │ │ │ │
├──┼──────┼──────┼─────┼─────┤ ├──────────────┤
│137 │12月1日 │王者榮耀 │15,500 │68,82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38 │12月3日 │萬象歸真 │40,200 │178,488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39 │12月4日 │王者榮耀 │9,900 │43,857 │4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40 │12月4日 │萬象歸真 │47,000 │208,21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41 │12月5日 │真有力 │53,400 │236,562 │31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42 │12月5日 │王者榮耀 │15,500 │68,665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43 │12月6日 │王者榮耀 │78,300 │346,869 │3,5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44 │12月7日 │王者榮耀 │17,000 │75,310 │8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45 │12月8日 │真有力 │48,800 │216,184 │3,6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46 │12月8日 │海洋 │80,000 │354,400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47 │12月8日 │王者榮耀 │31,800 │140,874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48 │12月9日 │真有力 │420,100 │1,861,043 │18,6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4.43 │ │ │ │
├──┼──────┼──────┼─────┼─────┼──────┼──────────────┤
│149 │12月10日 │真有力 │99,700 │441,671 │5,9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50 │12月10日 │王者榮耀 │33,300 │147,519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51 │12月11日 │真有力 │26,500 │117,395 │1,4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52 │12月11日 │王者榮耀 │4,900 │21,707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53 │12月13日 │真有力 │49,000 │217,070 │3,1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
│154 │12月13日 │AP3 │19,900 │88,157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55 │12月14日 │真有力 │27,500 │121,825 │1,2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56 │12月15日 │真有力 │21,500 │95,460 │1,0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57 │12月16日 │萬象歸真 │15,900 │7,596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58 │12月18日 │真有力 │37,700 │167,388 │1,7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
│159 │12月18日 │海洋 │9,800 │43,512 │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4 │ │ │ │
├──┼──────┼──────┼─────┼─────┼──────┼──────────────┤
│160 │12月19日 │真有力 │85,000 │376,550 │3,7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3 │ │ │ │
├──┼──────┼──────┼─────┼─────┼──────┼──────────────┤
│161 │12月21日 │真有力 │50,000 │223,000 │2,200 │余穎杰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4.46 │ │ │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
├──┼───────────────┼──┤
│1 │TOUCH 手機(含SIM 卡,門號不詳│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 )(背│ │
│ │貼:招商# 家豪869 ) │ │
├──┼───────────────┼──┤
│2 │HUAWEI無線網路分享器 │2臺 │
├──┼───────────────┼──┤
│3 │G-PLUS手機(含SIM卡門號不詳、I│1支 │
│ │MEI :00000000000000)(背貼:│ │
│ │招商李金坪509 ) │ │
├──┼───────────────┼──┤
│4 │TOUCH手機(含SIM卡門號不詳、IM│1支 │
│ │EI:000000000000000)(背貼:充│ │
│ │值車) │ │
├──┼───────────────┼──┤
│5 │G-PLUS手機(含SIM卡門號不詳、I│1支 │
│ │MEI:000000000000000)(背貼: │ │
│ │招商徐堃979) │ │
├──┼───────────────┼──┤
│6 │SP 8GB隨身碟 │1支 │
├──┼───────────────┼──┤
│7 │中國聯通SIM卡空卡 │4張 │
├──┼───────────────┼──┤
│8 │中華電信SIM卡空卡 │1張 │
├──┼───────────────┼──┤
│9 │遠傳電信SIM 卡空卡(0000000000│1張 │
│ │) │ │
├──┼───────────────┼──┤
│10 │中國聯通SIM卡(00000000000)(│1張 │
│ │背貼:招商林珊711) │ │
├──┼───────────────┼──┤
│11 │中華電信SIM卡 │1張 │
├──┼───────────────┼──┤
│12 │IPHONE手機(無SIM 卡、IMEI:01│1支 │
│ │0000000000000 )(工作機) │ │
├──┼───────────────┼──┤
│13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473540│1本 │
│ │949915、戶名:吳秀珠) │ │
│ │(詐欺薪資轉帳) │ │
├──┼───────────────┼──┤
│14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帳號:4735│1張 │
│ │00000000、卡號:00000000000000│ │
│ │43) │ │
├──┼───────────────┼──┤
│15 │U盾 │55個│
├──┼───────────────┼──┤
│16 │人頭金融卡帳戶資料 │24份│
├──┼───────────────┼──┤
│17 │MSI筆記型電腦 │1臺 │
├──┼───────────────┼──┤
│18 │聯想筆記型電腦(Lenovo) │1臺 │
├──┼───────────────┼──┤
│19 │D-Link路由器(SIM 卡1 張、IMEI│1臺 │
│ │:000000000000000) │ │
├──┼───────────────┼──┤
│20 │USB 擴充槽 │1個 │
│ │ │ │
├──┼───────────────┼──┤
│21 │隨身碟 8GB │1個 │
├──┼───────────────┼──┤
│22 │U 盾(中國工商銀行、序號:7578│1個 │
│ │87089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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