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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賴淑芬
被 告 王芷柔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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