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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李明雄
附民被告 馬傑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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