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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明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108年度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貳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余明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05年7月9日晚間10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在卷可稽(警卷第11至14頁、第16至18頁);
又上開扣案物品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272公克乙節,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核交字第3378號卷第6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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