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單禁沒,64,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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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釋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4 月20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7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6 年11月10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臺南市北區文賢路與和緯路口,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 年4 月18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4 月20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7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

又被告於106 年11月10日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結晶1 包(驗餘淨重0.082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7 年1 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151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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