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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源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1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檢餘總淨重拾伍點柒玖柒公克,含包裝袋捌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源彬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116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件被告所持有被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檢驗後共計淨重15.797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扣案本件查獲之白色結晶體8包(檢餘總淨重15.797公克)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7年11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5637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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