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單禁沒,71,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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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銘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70號、107年度營毒偵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併同難以析離毒品之分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振銘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於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振銘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營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營毒偵卷第28頁),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結晶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  檢驗物品  │         鑑      定      結      果       │
├──┼──────┼─────────────────────┤
│ 一 │白色結晶1包 │①檢驗前淨重0.571公克,檢驗後淨重0.561公克│
│    │(轉碼編號:│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B00000000) │                                          │
├──┼──────┼─────────────────────┤
│ 二 │白色結晶1包 │①檢驗前淨重1.449公克,檢驗後淨重1.438公克│
│    │(轉碼編號:│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B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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