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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志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肆個(檢驗前毛重分別為零點壹零柒公克、零點壹壹貳公克、零點零捌壹公克、零點壹零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4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係屬第二級毒品,有該院107年10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毒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羅志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本件扣案之殘渣袋4個,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各0.107公克、0.112公克、0. 081公克、0.10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0月16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555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見107毒偵2277號卷第22頁)。
且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4個,因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毒品密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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