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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U JIMMY CHUAN TSE(中文姓名:劉全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電子菸捌支及大麻塊壹塊(含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係屬違禁物無訛,是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查扣之咖啡色液體檢品8支及煙草製品1包,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均檢出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7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4470號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107年3月1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456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大麻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疑;
且大麻塊包裝袋1個因無法與大麻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佳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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