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單聲沒,53,2019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煖霞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張煖霞所有之計算機壹台、六合彩通告貳張、本日下注單參張、開獎號碼表壹張、組合碰數對照表壹本、帳冊壹本、之前下注單參拾陸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張煖霞涉嫌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營偵字第882號為緩起訴處分,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計算機1台、六合彩通告2張、本日下注單3張、開獎號碼表1張、組合碰數對照表1本、帳冊1本、之前下注單36張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揭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7月26日以105年度營偵字第8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計算機1台、六合彩通告2張、本日下注單3張、開獎號碼表1張、組合碰數對照表1本、帳冊1本、之前下注單36張,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所陳明,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