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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燕谷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438號、108年度偵字第9446號、108年度偵字第10587號、108年度偵字第11348號、108年度營偵字第862號、108 年度營偵字第973號、108 年度營偵字第1205號),就被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燕谷被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部分)略以:被告孫燕谷與高浚硯、林伊欣、盧文清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致雷榆生誤信為真,因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再由高浚硯、林伊欣依指示提領詐得款項後,交與孫燕谷,因認被告孫燕谷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孫燕谷與盧文清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參與犯罪組織、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機房成員於民國108年4月15日下午1 時許,撥打電話予雷榆生,假冒中央健康保險局人員、165 反詐騙專線李姓警官、特偵組檢察官等名義,向雷榆生佯稱其身分遭盜用而涉案,須將金融機構帳戶交出保管云云,致雷榆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多家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交予林汶陞。
孫燕谷再依盧文清之指示,於108年4月21日凌晨0時3分起,在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持上開雷榆生臺灣銀行2 帳戶之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各提領1 次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復將10萬元贓款交予盧文清所派來之不詳成員,孫燕谷並因此獲得2,000 元之報酬,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8819號、第9033號、第9087號、第9574號、第9721號、第9956號、第10012 號、第10658號、第11228號、第11604號、第11605號、第11606號、第11764號、第12695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94號(於108年9月10日繫屬)判決被告犯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復因檢察官及被告提出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567 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對照本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部分,起訴意旨與前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均為同一被害人雷榆生因誤信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施用之詐術,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及帳戶提款卡,再者,雖前案審理、判決時,未能審究被告將雷榆生所有如附表所載之合庫銀行北臺中分行、第一銀行草屯分行、新光銀行草屯分行帳戶提款卡各1 張交予同案被告高浚硯並告知其密碼,再收取由高浚硯、林伊欣提領之款項部分,然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此部分犯行既係基於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雷榆生施用詐術,致雷榆生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所示財物之同一詐欺行為而來之接續收款作為,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次提款、收款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本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部分,與前案即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則同一案件既於108年9月10日繫屬於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94號,復於108年9月20日在本院重行起訴(本案),揆諸首揭規定,被告被訴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被害人交付之財物 │
│ │ │ │ │
│ │ │ │ │
├───┼────┼──────────────────┼────────────────┤
│雷榆生│108年4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左列時間撥打電│⒈現金28萬元 │
│(提告│15日下午│話予雷榆生,假冒健保局人員,佯稱雷榆│⒉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
│) │1時許 │生之健保卡遭盜用,要幫伊報案並將電話│ 63號帳戶提款卡1張 │
│ │ │轉接165反詐騙專線云云,繼由該詐欺集 │⒊臺灣銀行中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團不詳男子,假冒警察人員、特偵組檢察│ 65號帳戶提款卡1張 │
│ │ │官,佯稱雷榆生涉嫌刑案,資金將要被凍│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
│ │ │結,須將現金及帳戶提款卡交付專員供交│ 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
│ │ │叉查證云云,致雷榆生誤信為真,因而依│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帳號03│
│ │ │指示於108年4月15日下午5時至6時許,在│ 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
│ │ │臺中市西屯區大福公園內某處,將右列現│⒍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441502│
│ │ │金及其所申辦之右列帳戶提款卡各1張( │ 75413號帳戶提款卡1張 │
│ │ │共計8張)交予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中興郵│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
│ │ │ │ 卡1張 │
│ │ │ │⒏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10│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
│ │ │ │⒐臺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帳號0620│
│ │ │ │ 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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