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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芳德
具 保 人 周仲霖
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530、4176、6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仲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芳德因犯兒少性剝削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2 萬元,由具保人周仲霖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民國108 年1 月8 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該署108 年1 月8 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按(見108年度偵字第1530號卷第549至552頁)。
又被告經本院當庭改期後,未遵期到場,復經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未果,有本院審理筆錄、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9年3月20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090119012號函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卷一第308頁、本院卷卷二第281至287、333至339、343、345、349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2萬元保證金,應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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