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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詠丞
送達代收人 李菁琪律師
選任辯護人 諶亦蕙律師
李菁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表示認罪,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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