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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蕭素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自被告尹筱寒扣押之現金新臺幣參萬元,應發還告訴人蕭素慧。
二、其餘之聲請駁回(即請求發還警示帳戶新臺幣玖萬元部分)。
理 由
一、告訴人蕭素慧主張:本案我被詐騙之後,總共匯款新臺幣(下同)12萬元到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以下簡稱C帳戶)。
其中3萬元在被告尹筱寒剛提領出來時,被警察當場查獲並扣押。
另外9萬元還存放在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的C帳戶裡。
因此請求發還上述被騙金額。
二、准許發還部分(3萬元部分):1.仔細核對被告尹筱寒的警局筆錄,以及同時遭到扣押的C帳戶提款卡照片(警二卷65-68、101頁),可以確認警察扣押的現金3萬元,是被告尹筱寒剛從C帳戶提領出來的金額。
2.比對告訴人蕭素慧的警局筆錄,以及她報案時提出的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警二卷41-55頁),可以判斷上述被告尹筱寒提領的3萬元現金,是告訴人被詐騙之後匯進去C帳戶的一部分金額。
3.因此,告訴人要求發還她被騙走的3萬元,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後段「扣押物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的規定,應該准許。
三、駁回部分(C帳戶內9萬元部分):1.從上述告訴人的警局筆錄以及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內容,雖可確定告訴人除了上述3萬元,另也匯進9萬元到C帳戶。
2.但對照被告尹筱寒被逮捕時,在她身上查扣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照片的記載(警二卷101頁),被告尹筱寒被逮捕的當時,C帳戶的可用餘額只剩下335元,並沒有告訴人另外被騙走的9萬元。
3.根據以上的說明,告訴人認為C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之後,帳戶內還保有未被提領9萬元贓款,和現存的證據並不相符,因此無從裁定發還。
四、補充說明:上述扣案的3萬元現金,已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存入國庫(偵一卷36頁),本院將在本裁定確定之後,發函通知臺南地方檢察署協助發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施志遠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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