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杏伊
指定辯護人 蔡宜均律師
被 告 郭丞軒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盛琪
選任辯護人 郭常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郭承軒」之記載,均更正為「郭丞軒」。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郭承軒」之記載,乃係「郭丞軒」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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