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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懿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936號;
107年度偵字第3013、7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懿尉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九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本案檢察官認為被告鄭懿尉涉嫌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刑法第339條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雖然承認犯罪,並且仍在努力清償被害人的損害。
但被告過往有逃避審判,並被本院發佈通緝的情形,且多次拖延分期清償款項。
為了確保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本院認為有限制他出境、出海的必要。
二、本裁定的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三、根據以上的說明,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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