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有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5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9年8月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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