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8,訴,945,2020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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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翔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翔竣自民國壹佰零玖年伍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諭知羈押在案。

茲因本案已於10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而被告亦於109年5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觀執字第90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已於前開執行之日起消滅,爰依首揭規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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