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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清霖
指定辯護人 黃崑雄律師
具 保 人 吳升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升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吳升宏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
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函文在卷可稽。
是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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