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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昱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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