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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58號
附民原告 孫芝琳
附民被告 馬美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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