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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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