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易,249,2020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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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振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001號、第3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被告業已死亡,故本案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因之,前揭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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