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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國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1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杜國源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12時33分許,駕駛車牌AYE-5596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安南區安吉路2 段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安吉路2 段與本原街2 段口欲右轉時,本應注意右轉時須顯示方向燈,且應注意右側車輛,並禮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右轉,適告訴人陳瑋慈騎乘車牌ADW-2686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安吉路2 段行經被告所駕前開車輛右方,二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遠端鎖骨骨折、左側膝關節前十字韌帶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09 年7 月23日調解成立,並於109 年8 月6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44、6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士嶔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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