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文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文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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