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簡上附民,6,2020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高鴻
被 告 唐景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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