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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陳巧芳
被 告 錢欣言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0九年度交簡字第二二一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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