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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附民原告 鄭惠芳
法定代理人 鄭清助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陳昱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耿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簡字第22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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