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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盧曉婷
被 告 石婉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24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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