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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附民原告 許湘婷
徐熙鴻
附民被告 吳成洋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25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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