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簡附民,249,2021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黃玲珠

被 告 嚴其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5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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