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簡附民,59,2020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吳克鳳
被 告 李勝界
上列被告李勝界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8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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