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簡附民,74,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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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李小麗
被 告 郭德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10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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