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簡附民,76,2020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鄭瑛琪

陳渝璇
陳家萱
前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明杰
被 告 陳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0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