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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蔡佳蓁
被 告 哈冀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10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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