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簡附民,80,2020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
附民原告 蔡宗智
附民被告 黃主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9 年度交簡字第1167號,後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案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401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主祥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交易字第401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