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9,交簡附民,8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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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陳泳妡
被 告 張子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簡字第13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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