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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鄭合成
訴訟代理人 鄭慶裕
被 告 徐泯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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