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楊嵐閎
被告 楊義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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