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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附民原告 李佳峰
附民被告 蕭景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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